培训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青少年宫三楼多功能厅
厦门集美区盛光路18号三楼
厦门集美区后溪镇新村东里26号
厦门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796号(灌口镇政府大楼斜对面) 6262285 刘老师
厦门莲坂明发
厦门美人鱼舞蹈培训中心(福津大街槟榔菜市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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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体育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厦门市集美区体育舞蹈协会。英文译名为:JIMEI DANCE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MD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集美区体育舞蹈运动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由区内体育舞蹈爱好者和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的协会自愿结成,是一个具有联合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社会协会法人资格的群众性体育社团;是开展体育舞蹈运动普及、竞赛和培训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社会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和体育道德风尚,团结热爱体育舞蹈运动的组织和爱好者,通过开展竞赛、培训、表演等各类活动,推动和促进体育舞蹈的普及发展,提高体育舞蹈的技术水平,并开展相应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为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体育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集美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设在: 厦门市集美区集岑路1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举办者是 卢杰、李黎艳、林媛 、陈宝宝、孙德和。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协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协会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各界群众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并提高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本项目的业务管理和制定区内体育舞蹈发展规划,指导各会员协会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代表集美区参加国内外体育舞蹈比赛;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举办组织体育舞蹈业务学习、培训,培养体育舞蹈人才,组织技术往来交流。 (四)负责区内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 (五)加强与其他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联系与往来与交流。 (六)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有效发挥协会纽带桥梁作用,争取全社会更多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体育舞蹈运动,有志于体育舞蹈运动的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修改章程; (三)业务活动计划;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大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协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收取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协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11月 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